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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負責人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鍍工業》等五項標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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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鍍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農副食品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等五項環境保護標準。生態環境監測司有關負責人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鍍工業》等五項標準的意義、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標準的定位與意義是什么?

答: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對自身排污狀況開展監測,排污單位開展排污狀況自行監測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自行監測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任務,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第十一條,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排污許可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文件之一。

電鍍工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平板玻璃工業、農藥制造工業、有色金屬工業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已發布實施,而作為自行監測的全面要求,應以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規定為準。

問:標準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

答:五項標準在制定過程中,系統梳理行業排放標準、相關管理制度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對行業排放監管的要求,規定了相應行業企業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同時對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信息記錄提出要求。

問:電鍍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污染物監測點位和指標,主要依據《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進行確定。

電鍍工業排污單位的廢水排放監測,流量應采取自動監測,pH值、化學需氧量、總氰化物、總銅、總鋅、7種第一類廢水污染物,其余指標按月監測。

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廢水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應采取自動監測,氨氮、總氮、總磷、總氰化物、總銅、總鋅及7種第一類廢水污染物按日監測,其余指標按月監測。

廢氣排放監測,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均按半年監測,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均按年監測。

問:農副食品加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污染物監測點位和指標,主要依據《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9)、《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以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進行確定。

廢水排放是該行業的主要污染排放類型,綜合考慮排污單位的控制級別、廢水排放去向、自行監測經濟成本以及對環境的影響風險,在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上做差別性要求。對于重點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實施自動監測,直接排放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監測,間接排放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監測。非重點排污單位則按季度或半年的頻次開展監測。本標準還對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監測頻次進行了規定。

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主要包括鍋爐排放口及其他15種廢氣排放口,各類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標有所差異。本標準中多數排放口的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顆粒粕系統1次/兩周,浸出與精煉車間、腥臭廢氣排放口監測頻次為1次/季度。無組織廢氣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

問:平板玻璃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污染物監測點位和指標,主要依據《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進行確定。

廢氣有組織監測中,玻璃熔窯對應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需采用自動監測;氯化氫、氟化物、氨每半年監測1次,其中氨為使用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的排污單位的選測指標;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為燃料的排污單位還要根據燃料成分檢測結果,針對性監測重金屬指標,監測頻次為半年;在線鍍膜工序對應排放口為非連續生產排放,設置監測指標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錫及其化合物等4項指標,監測頻次為半年;此外,原料破碎、儲存、配料、煤制氣系統等6類工藝對應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為顆粒物,監測頻次要求為每半年到一年1次。

廢氣無組織監測中,根據排污單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藝及設施,規定顆粒物、氨、硫化氫、非甲烷總烴等4項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為每半年到一年1次。

廢水監測中,針對廢水總排放口、循環冷卻水排放口、脫硫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發生爐灰盤水封水和洗滌煤氣的洗滌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別提出了監測要求。

問:農藥制造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本標準立足當前實施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與正在修訂的《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有效銜接,兼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藥制造工業》(HJ 862)對農藥原藥活性成分或農藥中間體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確定監測指標和監測點位。

對于農藥制造工業直接排放的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在廢水總排口規定對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進行自動監測,規定對懸浮物、石油類、色度最低監測頻次仍為日。總磷的最低監測頻次定為月。其中,含磷化學農藥制造排污單位總磷須采取自動監測。五日生化需氧量、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以及11項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指標和12項農藥行業特征污染物最低監測頻次定為月。間接排放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標監測頻次適當降低。

對于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要求實施自動監測;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監測頻次定為半年;二噁英監測頻次定為年;危險廢物焚燒爐中一氧化碳、氯化氫等及其他項目最低監測頻次定為月。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包括顆粒物、臭氣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監測頻次定為半年。

問:有色金屬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本標準依據《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排準》(GB 25465)及修改單、《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排準》(GB 25466)及修改單、《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排準》(GB 25467)及修改單、《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排準》(GB 25468)修改單、《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排準》(GB 30770)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緊密對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有色金屬工業—鋁冶煉》等11個行業的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結合環境管理要求對各冶煉行業監測指標進行了明確。指標選取時充分體現不同生產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點。

廢水總排放口監測,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pH值實施自動監測。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監測,總鉛、總砷、總鎘、總汞按日監測,總鋅、總銅、總錫、總銻、總鈷、總鎳按月監測,懸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類等常規污染物按季度監測。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重金屬一類污染物監測頻次同總排口保持一致。

對于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金屬冶煉行業煙氣制酸系統、環境集煙系統、煉前處理系統及冶煉過程中主要冶煉爐窯為主要排放源,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實行自動監測,行業特征重金屬污染物按月監測,硫酸霧、氟化物等制酸廢氣污染物按季度監測。電解鋁、銅、鎳、鈦冶煉均涉及到電解工藝,根據電解系統污染程度,規定電解鋁電解系統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實行自動監測,氟化物按月監測,銅、鎳、鈦冶煉行業電解系統排放口可每季度監測一次或者半年監測一次。冶煉與電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監測頻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監測一次開展。

對于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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