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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人就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答記者問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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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環辦執法〔2019〕4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針對《實施意見》的背景、內容等問題,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出臺《實施意見》的背景?

答:去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對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國辦統一部署,我部研究印發了《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全面、深入推行“三項制度”,著力推進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


問: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實施意見》作為生態環境系統推進三項制度的指導意見,在內容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我部《實施意見》是在《指導意見》基礎上推進生態環境系統“三項制度”實踐融合的部門指導性文件,因此在緊扣“三項制度”基本內涵的基礎上,緊密結合了生態環境部門已有的相關制度建設情況,對部分內容進行了具體化銜接和重點強調。在全面推行“三項制度”之前,我部就規范執法工作先后出臺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指南》《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積極推進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編制權力和責任清單等制度建設,這些工作與“三項制度”在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實施意見》中也都有所體現。同時,為避免重復,對《指導意見》已經明確規定的組織領導、培訓宣貫、經費投入、督促檢查和其他通用內容,不再重復規定。


《實施意見》提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具體組織實施下,穩妥有序推進“三項制度”的落實。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各地工作實際,注重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的統籌推進,加強與生態環境系統內部縱向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問: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對規范生態環境執法,保護當事人權益,有何重要意義?《實施意見》規定了哪些目標要求?

答:近年來,各地對行政執法工作重視程度日益提高,通過不斷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生態環境執法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也日益提高。但基層行政執法工作也還存在不少問題,例如環境執法信息公開力度不夠大、執法過程不夠規范等。“三項制度”聚焦執法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從加強制度建設和嚴格制度落實入手,對執法全過程進行了基礎性的統一規范。在生態環境系統全面推進“三項制度”,對規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權力和責任清單、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等相關配套規定,形成科學合理的“三項制度”體系并全面推行。


問: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實施意見》針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出了五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落實執法公示責任。二是要規范公示內容的標準、格式,以及公開渠道。三是強化事前公開,按要求主動公開相關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編制發布權責清單。四是規范事中公示,包括執法全程公示身份、做好告知說明、明示政務服務崗位信息等。五是加強事后公開,包括及時公開執法決定、動態更新信息內容、拓展應用環境信息等。


問: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實施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不同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通過合法、恰當、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按規范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具體包括,一是規范文字、音像記錄,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環境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指南》,制作文書模板;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全程使用執法記錄等。二是妥善保管儲存,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有源可溯。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強化對全過程記錄的剛性約束。


問: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實施意見》提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具體要求包括,一是明確審核機構,要單獨設立法制工作內設機構或設立專門的法制審核崗位,按規定配備法制審核人員。二是明確審核范圍,要根據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三是明確審核內容,審核內容重點包括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自由裁量權運用等。四是明確審核責任,要結合實際確定本部門法制審核流程,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相關鏈接:生態環境部印發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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