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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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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市金融辦,各銀保監分局: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長三角區域地區環境保護領域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備忘錄》有關要求,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機制,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聯合制定了《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9年1月25日

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環境信用良好企業獲得信貸支持,實現綠色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維護的第三方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是指信用評價、嚴重失信行為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可以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條 實行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是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掛鉤,強化環境監管,優化信貸結構,防范信貸風險。

第五條 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堅持“誰制作、誰記錄、誰提供”原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管理和執法檢查掌握的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確定本部門負責環境信用信息歸集和管理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歸集環境信用信息。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歸集至“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公開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環境經濟政策和環保產業政策,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提供便利。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收集企業的環境信用信息,在信息產生后10個工作日內,錄入“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環境問題整改信息要及時更新,原則上在信息變化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對原有信息進行補充或者更正。

第八條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將銀行金融機構有關綠色信貸管理規定上傳至“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本機構執行綠色信貸授信政策情況,推送至“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并保證及時更新。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每季度第1個月月底前將上一季度企業環境信用信息使用情況推送至“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

第十條 信用評價信息包括:誠信、良好、警示、不良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        (二)逾期未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一年內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九)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它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環境違法行為或者環境管理不到位引發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十一)被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掛牌督辦,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作出的評價結論與事實明顯不符的。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維護機構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采取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四條 環境監測機構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開展環境監測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作出的監測報告與事實明顯不符的。

第十五條 實施綠色信貸流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企業申請貸款環節,應充分查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在貸款審查審批環節,應充分查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在貸款審查審批環節,應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作為信貸投放的參考;在貸后管理環節,應對企業經營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相關環境信息進行跟蹤,及時發現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防范信貸風險。

第十六條  對環境誠信和環境良好企業申請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信貸綠色通道,提供簡化貸款手續、優惠利率定價等服務,安排專項貸款。        

對環境警示企業申請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其已整改的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掛牌督辦事項整改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并謹慎授信。        

對環境不良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企業申請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已經貸款的,應當壓縮或者退出貸款。            

第十七條 實行企業環境信用信息調整和修復制度。企業采取瞞報或者弄虛作假手段取得誠信、良好等級,經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等級調整為不良等級。

企業主動完成整改的,向有權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信用等級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環境信用修復。修復結果納入本級網站,同時錄入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修復以后,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時,應當予以減輕、免予或者終止相關懲戒。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與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等部門建立并實行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綠色信貸工作相關問題。生態環境與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輪流擔任,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督促銀行金融機構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監測分析及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綠色信貸業務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建立健全綠色信貸工作問責機制,對因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造成貸款損失的,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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