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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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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以下簡稱《土壤導則》),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就《土壤導則》制訂的背景、思路、關鍵要點及社會關注點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土壤導則》制訂的背景是什么?何時開始實施?

答:土壤與空氣、地表水、地下水、生態等環境要素聯系緊密,其環境影響具有隱蔽性、滯緩性、累積性、難恢復性等特點,因自身條件復雜、評價方法難統一、評價標準欠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長期缺位。在建設“天藍、水清、地綠”美麗中國的新要求下,其他要素導則日臻完,《土壤導則》亟待制訂,以補充完善環評技術導則體系。

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制定工作”,同年,《土壤導則》列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綠色通道”項目,加快推動了《土壤導則》制訂工作進程。

為此,導則編制組于2017年初啟動《土壤導則》編制工作,并緊跟《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制修訂的步伐,緊密聯系、及時溝通、同步調整,于2018年9月13日緊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試行)》之后發布,并考慮讓現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有足夠的緩沖時間,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問:《土壤導則》制訂的思路是什么?

答:《土壤導則》遵照以下原則進行制訂:

一是基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與《土壤污染防治法(試行)》的相關要求,以保護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不受污染、確保耕地安全和人居健康為基本原則。

二是在抓住“土十條”重點監管的八個行業基礎上,從土壤污染影響和土壤生態影響并重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不同行業對土壤環境產生影響程度存在的差異,抓住重點行業、豁免影響較小行業,制訂《土壤導則》。

三是考慮《土壤導則》首次制訂,在保障導則科學性的基礎上,重點以提高導則可操作性為目標,將目前尚無評價標準、或仍處于科研階段的評價內容暫不納入導則評價體系。

四是充分兼顧環評改革進程,確保建立良好營商環境,在考慮土壤非均質差異較大的基礎上,區分不同尺度下的調查工作量,以最少的點位、層位和指標反映盡可能多的土壤環境基礎信息。

五是正值土壤法制訂、環評其他要素導則修訂之際,時刻保持與土壤法和環評其他要素導則之間的溝通,確保相關條款之間的銜接,以便及時調整。

問:《土壤導則》將在實現打通“地下”與“地上”方面起到什么作用?

答:《土壤導則》重在土壤污染和生態影響的前端預防,加強了土壤環境影響源、影響途徑和敏感目標的識別與分析,從土壤環境污染角度形成了大氣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滲等途徑的立體式監管,從土壤環境生態影響角度與氣候條件、地下水位埋深形成無縫對接,在調查、評估層面上實現了“地下”與“地上”的打通。同時,將土壤環境定義擴展至污染物可能影響的深度,使其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并用后,幾乎覆蓋了地球淺表關鍵帶環境影響的調查評價任務。

問: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將如何與土壤環境管理銜接?

答: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國際上通用且行之有效的污染預防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承擔著土壤環境影響前端防控的職責,與土壤環境管理相輔相成,既融于土壤環境全鏈條管理流程,又獨立存在于整個環境管理的某個階段。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既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規定,也應滿足土壤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和標準。

以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現狀調查發現超過建設用地GB36600篩選值為例,環境影響評價應提出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以新帶老”措施,控制、減輕或治理土壤環境污染,以滿足土壤環境管理的相關要求。

問:《土壤導則》首次發布,應該重點關注哪些內容?

答:土壤環境極其復雜,包括土壤組分、土壤水、土壤氣和土壤生物等,本次《土壤導則》系首次發布,將土壤環境的影響放在建設項目對土壤組分的物理、化學影響上,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土壤環境影響識別,需在識別土壤環境影響項目類別的基礎上,識別影響源、影響途徑及土壤環境敏感程度,并據此判定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等級;

二是著重強調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質調查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且重點關注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外的監測點數、層位和指標要求;

三是強調土壤環境質量現狀保障措施,即建設項目在環評階段可采取相應的環境保障措施確保項目用地符合相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問:土壤環境現狀監測是否所有監測點位都應測試GB36600中的45項基本因子?

答:《土壤導則》第7.4.5中c)條款規定“7.4.2.2與7.4.2.10中規定的點位須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他監測點位可僅監測特征因子”,即全測樣并非針對所有監測點,僅針對7.4.2.2和7.4.2.10條款;全測指標亦非全測GB36600的基本因子,由監測點所處的用地性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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